青字[2024]18号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和湖北医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由湖北医药学院在籍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依据兴趣特长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强化领导
第四条 加强党的领导,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关于学生社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学校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核准;负责对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进行选聘、管理与考核;负责研究学生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社团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国际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留学生办公室统筹做好业务指导。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其中第一发起人的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应不低于班级前50%;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第一发起人应为中共党员;拟成立社团的第一发起人原则上应在社团批准成立后作为社团首任负责人人选;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不能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有相同或相似;
(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申请成立学生社团,要按照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答辩,经校团委审核通过,成立试运行社团。学生社团申请及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
第九条社团性质应当遵从社会道德以及正确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等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偏离校园文化建设方向。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合,不得与已有社团名称重复。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以上七个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发起人向校团委社团服务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社团发起人的个人信息登记表;
(四)社团指导老师基本情况介绍和联络方式等;
(五)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六)其他应向社团服务部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性质、宗旨;
(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方式以及活动时间;
(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变更、注销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校团委社团服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通过社团服务部审查、批准继续筹备的待成立社团方可进行筹备运行,筹备期最短6个月,最长1年。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谋取私利等组织除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内须至少组织三次社团活动,由社团服务部就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成立社团。
第十三条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后的一周内到校团委社团服务部进行登记注册,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在第二课堂系统内进行申报,具体时限由校团委发布。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成立团支部。原则上由社团负责人担任团支部书记。
第十四条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予批准社团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年年审结束之后的第二周,进入第二课堂系统内进行社团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注册的时候在第二课堂系统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方案,以及以下内容:
(一)本学年社团日常活动计划;
(二)经费使用预算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社团服务部及挂靠单位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换届时间为每年11月中下旬。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推荐表》,并取得所在院系、社团指导老师、原社团负责人、社团服务部及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正式上任。社团服务部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九条原则上不允许社团在非换届时间换届,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因实习、休学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须满足一下几点方可进行紧急换届:
(一)递交社团紧急换届申请书,阐明理由;
(二)新任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是会籍满一年以上的社团成员;
第二十条指导老师更换时应及时向社团服务部报备,不可出现社团无指导老师仍开展社团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学生社团进行变更后,社团服务部应当在报批后1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团服务部可以将其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社团违反湖北医药学院校纪校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三)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四)社团连续6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五)社团不服从社团服务部及挂靠单位管理,情节严重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与社团章程中的社团性质,社团活动范围严重不符的;
(八)缺少社团指导老师或挂靠校内业务指导部门的;
(九)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校外活动,未获得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和挂靠部门审批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注销:
(一)社团无法维持良好的组织结构,内部矛盾突出,无法进行日常活动;
(二)社团成员经常参与人数不足20人,并长期无法招募到新成员,致使不能满足社团需要,难以开展活动;
(三)社团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并在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服务部。社团服务部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其审核注销。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服务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填写《注销社团申请表》,经社团服务部初审后,交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复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同意注销后,由社团服务部发布注销公告。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符合强制注销条件的社团,社团服务部做出注销决定并告知有关人员(社团负责人、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对社团服务部的注销建议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注销社团申请表》,上交社团服务部留档。
第二十八条 合理控制和优化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规模,以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和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学生社团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每学年新成立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在第二课堂系统内提交年度审查报告书,年度审查报告书中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简介、组织架构、社团章程、社团管理制度、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年度活动清单、年度工作总结、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年度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年度社团所获得的荣誉证明、活动和比赛的照片、对我校社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学生社团必须于秋季学期进行年审,按照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交有效材料,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在年审结束后第二周进行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未进行学期注册或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并责令解散。学生社团因不能正确履行社团职能等情况,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依照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公示及通报制度。校团委对通过年审和学期注册的社团进行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支持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须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社团服务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行为。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 个社团。
第三十六条社团应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社团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信息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社团服务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社团负责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前50%以内;
(三)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受党、团、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十条完善社团负责人培训机制。原则上社团负责人应参加湖北医药学院校院级青马培训班或者团校。
第四十一条强化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四十二条加强社团的政治建设。具备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四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校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社团。
第四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履职情况,考核合格的指导老师其工作履历视同青年教师兼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计100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不计课时费);聘期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在专项奖励评审中岗位加分1分
,并将其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四十八条社团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五十条社团如需建立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所有网站、新媒体平台须向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报备。社团应遵守宣传工作相关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社团联合举办活动(两个及以上社团)须提前报备。活动须经各自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批准,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周把活动方案提交社团服务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包括参与人数超过200 人的活动)须提前报备。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批准,由社团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周把活动方案提交社团服务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三条社团若有校外出行活动须提前报备。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批准,出行成员须按要求向所在院系进行报备,由社团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周把活动方案、安全预案提交社团服务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社团邀请的活动嘉宾或参与者(包括观众)涉及校外人员、海外人员须提前报备。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指导单位批准,由社团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周把活动方案、参与人员情况等提交社团服务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五条社团开具证明、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服务部相关管理章程,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包括基本经费和发展经费,用于支持社团活动专项开展,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基本经费用于支持社团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发展经费用于支持社团优秀品牌活动和原创作品,由社团服务部组织申报答辩,审核通过后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条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需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定期通过全体成员大会等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以及社团服务部的审查。
第六十条社团经费使用权归社团集体所有。社团注销时,剩余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取消相关评奖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强制注销。
第六十三条学校党委对于未注册登记的学生团体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共青团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